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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 作者:xulianfang 发表时间:2021-12-06 15:21:21 阅读:16次

桂建政务〔2021〕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厅本级审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有效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凡申报我厅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的,均需对企业申报资质所涉及的业绩进行核查。

业绩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二)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业绩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系统比对核查、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和现场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针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涉及房建、市政类的工程业绩,通过与“桂建云”系统和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系统)内已核验通过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逐一比对,确认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的或者信息录入不全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信息,将直接认定为虚假或者无效工程业绩。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与“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二)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是由我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业绩,通过下发业绩核查通知的方式,请企业工程业绩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我厅,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工程业绩开展核查工作,收到我厅下发的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照标准要求,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认真核对企业申报资质时所填报工程业绩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如项目建筑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所填内容一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果,经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反馈我厅(盖章原件须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三)现场实地抽查是由我厅组织核查工作组到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或者重点针对存疑的工程业绩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我厅通知参与现场实地核查的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工程业绩核查工作,服从核查组组长工作安排。

三、业绩核查要求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业绩核查的重要方式。申报资质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地将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信息错误缺漏进行及时勘误,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业绩信息材料;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对企业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核验并确认等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网上业绩核查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遵守业绩核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引导企业如实填报业绩信息,及时向我厅反馈业绩核查情况,不断优化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对于拒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对于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认真落实企业业绩核查责任。请填写本单位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3),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件:

⒈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⒊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